『受害者要負責』的臺灣社會

Ching / 慶
Mar 12, 2024

需要為問題負責的人不是受害者而是加害者,真正該譴責的是加害者而非受害者。任何人,無論在任何情境,都沒有權利與權力造成另外一個人麻煩而不用負責,受害者也沒有義務受到譴責和善後。

這麼簡單的道理,人人都會說,但問題發生時,卻往往反其道而行,譴責受害人

責怪受害者文化隱含著「問題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受害者沒有善盡責任」的歸因邏輯。檢討受害者的行為,正如同我檢討你長太醜又沒整型(沒負責)就要出門,所以你活該被我揍。

為什麼即使我們知道責怪受害者是不對的,對受害者說風涼話的人依然多得不可思議?

以下提供幾個台灣社會常見的社會心理學理論:

一、認知偏誤(cognitive bias)的基本歸因偏誤(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):

看到別人插隊,就覺得『一定是』沒禮貌、故意的;自己插隊,就『一定有』無數個正當理由,因為家裡有急事之類的。所以有問題發生,『一定是』那個受害者自己的問題(不然我怎麼沒事?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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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「世界是公正的」(Belief in a just world)

俗話說:『好人有好報,惡人有惡報』,因此有問題發生,『一定是』受害者有問題(你看我人多好,平常做很多好事,就都沒發生事情)。

會有這個信念,主要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。一旦大眾意識到意外無法預測,社會就有可能瀰漫著一股不安感。不過信念過深,導致自認有金剛護體,別人提醒當作烏鴉嘴、會嚇走保護神,也會變相造成馬路三寶的出現,並在意外真的發生時,成為攻擊受害者的一方還自以為正義。

如果是這種抱,我倒很喜歡 XD

三、「我不會被傷害」的信念(Belief in personal invulnerability)

如果不保持「我有能力避免問題發生」的信念,人類很難堅定地活下去,所以他『一定是』因為長太醜才被揍,我才沒有長那麼醜,我一定不會被揍。

雖然普遍都知道『當他們抓猶太人的時候,我沉默,因為我不是猶太人。』之後,『最後當他們來抓我時,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。』(牧師馬丁·尼莫拉的懺悔詩)

對於他人的問題,還是會感性地怪罪、檢討、究責被害人,不去理解法治社會應當有的運作,最後可能就換自己遭殃。

不過完全不理解的人,真的發生問題時,可能也只會覺得『怎麼可能!?!?為什麼!?!?天公伯阿~~~』如此怨訴度過餘生而已。身為身邊有這種已經埋怨數十載的長輩的人,我知道他們至今仍然有著第二及第三種信念。

停止究責被害人,研究加害者的行為動機,或是立法、修法、或其他合法手段,增加加害者的行為的行為成本,才能讓加害者三思而後『要不要行』,並提高被害人願意出面表達的意願,降低公開後被公幹的機率。

『會被性侵一定是裙子穿太短』、『會被罵一定是你做錯了』、『會被霸凌一定是你有問題』......不知道其他文化對於被害人,又是怎樣的看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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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g / 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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